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4年1月28日 证监发字[1994]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襄樊上证)在代理和自营买卖延中股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
(一)1993年9月16日晚,襄樊上证与深圳华阳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阳)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深圳华阳将大量购入延中股票的内容,襄樊上证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9月17日至27日分三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8万股,并于10月7日高价抛出。襄樊上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
六条第四款所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有关证券法规,襄樊上证在这个过程中所获盈利人民币16,711,808元及现存延中股票余额5300股的潜在市场收益均属非法所得。
(二)1993年9月17日至9月27日,襄樊上证自营购入延中股票动用资金近672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入的保证金。这一行为,已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并构成
《办法》第
十条第十款所述“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襄樊上证在炒做延中股票过程中,在资金渠道、管理人员、信息利用和帐务处理上,混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已构成
《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所述“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