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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
 (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证监发字[199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单位参阅。建议各地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予以必要的指导,提高股东大会的规范水平,保障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极少数人利用股东大会寻衅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附件: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附件:       沪证办(1994)024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最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特就上市公司召开大会的议事规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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