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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普法函授教育的考试、考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普法工作机构自行组织落实,按照部体改法规司审定的教学计划安排,统一试题、统一标准,对普法内容进行考试、考查,部组织抽检或互检,最后由部体改法规司和干部学院联合颁发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1995年考核验收时,将以此证作为“二·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合格依据。
  四、几点要求
  1.积极进行动员,做好生源组织报名工作。根据部《关于建设系统“二·五”普法工作全面转入专业法律学习的安排意见》的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普法工作机构要积极做好普法函授教育的动员工作,指导各函授站、分站、辅导站做好函授班的生源组织报名工作,力争在每个地、市举办一个“建设法制函授专业”辅导班,确保生源数量。
  2.制定分期培训规划,首先确保第一期生源落实。根据部的统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报名的情况,立即研究制定当地的普法函授教育分期规划,争取用2~3年时间,分4~5期分期分批轮训一遍。
  第一期函授班定于1993年3月1日正式开学。为了集中力量把第一期办好,首先要把第一期生源尽快落实下来,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第一期报名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应受训人数的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明年一月中旬以前将分期培训规划、第一期参训学员人数报部体改法规司,同时抄送部干部学院,以便及时做好开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函授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二·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应在函授教育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函授培训,系统地学习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
  4.把普法学习与业务培训结合起来
  专业普法内容,既是“二·五”普法的要求,又是提高业务水平所需要的。专业法规是业务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是法制化了的业务工作规范。从实质上讲,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实际上是一种业务学习。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将普法培训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组织部分,列入业务学习计划,从时间上予以保证。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争取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支持、帮助、指导,及时汇报普法函授教育进展情况,有关函授班培训规划在抄送部体改法规司和部干部学院的同时,应及时抄送当地普法主管机关,自觉接受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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