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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11月22日 建法[1992]873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在《关于建设系统“二·五”普法工作全面转入专业法律学习的安排意见》(建法〔1992〕第585号)中提出的“各地可充分利用建设部干部学院设在当地的函授站,通过新开设的‘建设法制函授专业’,搞好全系统干部、职工的专业法学习”的要求,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建设系统各单位按《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地普法主管机关积极予以支持。
  利用函授教育的方式进行专业普法教育,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有利于大面积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能把普法函授教育方式与“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防止“学习走过场、考核无指标”的现象发生,切实达到向全体干部、职工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应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监督、协调”职能,调动当地建设系统专业法律学习的积极性,指导和协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普法工作机构抓好普法函授教育工作,并帮助解决函授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把普法函授教育作为建设系统开展专业法律学习的重要手段,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新形势的需要。

  附:       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

  建设系统自1991年开始,有计划地开展了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的“二·五”普法工作已陆续转入以专业法学习为重点的实施阶段。
  为贯彻《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建设系统“二·五”普法工作全面转入专业法律学习的安排意见》(建法〔1992〕第585号)中提出的“各地可充分利用部干部学院设在当地的函授站,通过新开设的‘建设法制函授专业’,搞好全系统干部、职工的专业法学习,并保证面授时数,达到培训效果”的要求,部普法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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