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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上述各项准备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从一九九二年四月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划和各自的普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凡全国普法主管机关要求普遍学习的法律、法规,按所在地区普法主管机关安排的进度组织学习;建设系统职工学习建设专业法律、法规,部机关和在京的部直属单位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安排,地方的和京外的部直属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部系统建工、城建专业大中专学校的普法工作由部教育司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建设法规知识普及宣传工作,在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阶段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继续有计划分层次组织骨干培训班;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执法检查和情况交流;要利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进行宣传;要坚持普法教育学习日制度,并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类干部学校和建工、城镇大中专学校课程。
  全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前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
  每学完一项法律都要进行考核。全面考核验收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普法主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地方建设系统考核方法一般采用单位自检,上级主管部门抽检,最后由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统一验收。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考核验收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
  考核标准:
  对单位的考核标准:
  1.有明确的普法规划;
  2.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
  3.有精干的普法骨干队伍;
  4.有健全的检查和汇报制度;
  5.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考核合格率达到95%;
  6.其它单位的人员考核合格率达到80%;
  7.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有成效。
  对人员的考核标准:
  (一)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
  2.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
  3.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自己本职工作,在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重大问题时,能自觉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
  1.能够熟悉和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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