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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 建设部建法字第601号文发布)


  建设部制定的《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已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发动和组织普法对象,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参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依法进行建设和建设行政管理,为实现“八五”计划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请各单位于今年十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意见、本单位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情况,告部体改法规司。

  附一: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关于同意建设部系统“二五”普法规划的复函

建设部:
  你部建法(1991)458号《关于报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报告》收悉。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认为符合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精神和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同意下发执行。为了便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指导,请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并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中直工委宣传部、国家工委宣传部。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附二:     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
           (1991年--1995年)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建设系统按照国家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广大职工中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顺利地完成了“一五”普法任务。为了巩固和发展普法工作的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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