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5月20日 建设部建综字第180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将经我部审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并将发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按本《细则》执行。
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建设部建筑与城建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为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承担全国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发证的检测工作。
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按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申报,申请程序按第三章第十条办理。
为加强对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一批完成发证工作,请地方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日期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不申请者,均按不具备取证条件处理。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查的组织工作。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附: 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公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
《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建设部(87)城机字第53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