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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考核组织和管理
  工人考核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工人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2.各级建设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工人考核工作。
  3.《技术等级证书》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核发。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印制、颁发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建设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管理。
  4.考核要严格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人考核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要象抓生产一样抓好工人考核工作,把工人培训纳入企业承包责任制及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实现工人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人考核费用按(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底前选择一至三个企业进行工人考核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改革试点的单位及企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单位必须进行试点。
  九、附则
  1.本办法生效前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建设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有效,适当时候将换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换发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2.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考核档案。
  4.本办法由建设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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