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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岗位资格考核
  (1)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及企业富余人员、停工停产人员和暂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须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岗位培训,期满经全面考核合格者,方能转岗、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与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返回者,应有三个月的熟悉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正式上岗。
  (3)企业实行上岗劳动合同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对考核合格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者方可签订岗位合同;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证岗位合同。
  (4)结合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要建立岗位工资试岗、上岗、下岗的动态管理制度。无岗和编外人员不实行岗位工资。
  5.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按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技师聘任制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本单位的规章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劳动态度以及文明生产等。
  2.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提出不同考核要求。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节约、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成果等。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工种按现行部颁建设系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非技术工种按照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部制定的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其他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局颁发的标准进行。
  四、考核办法
  工人考核主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
  1.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要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评分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
  2.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根据工种、岗位的不同,对照考核内容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分为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一九四二年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口试为辅。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各工种专业考试试题及考核项目需经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批准。
  上述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成绩考核均合格的方为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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