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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1月12日 建设部建教字第806号文发布)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经部人事劳资司与教育司组织调研、讨论,制订了《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附:      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推进企业管理改革,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工人队伍的素质,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系统国有建设企事业单位。
  3.工人考核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必须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逐步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考核种类及要求
  1.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岗位资格考核(包括上岗转岗和特种作业考核)以及技术职务考核(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2.企事业单位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对招收对象进行录用考核。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劳务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的结业生,须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
  (2)招收技术工种工人应优先从实行“双证”制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中录用,并承认其技术等级资格。凡属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必须从上述学校的毕业生中录用。凡达不到初级工技术等级要求的不得招收录用为技术工种工人。
  (3)熟练工种工人的招收应从各类培训机构具有三个月以上培训经历并持有《就业训练合格证》的结业生中考核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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