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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
  (四)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记载。
  (五)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技术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负有保密义务。对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而作出错误结论的,擅自应用或为他人提供被鉴定成果技术内容的鉴定委员会成员,将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应由鉴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作出,其他人不得干涉。除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代表可列席参加鉴定结论的讨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第六章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建设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部下达项目的其他部委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建设部科技发展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计划申报表》(附件六)并附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一式二份)。经审查批准后,建设部于下一年初统一下达年度鉴定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下项项目可申请列入鉴定计划:
  1.由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科研及新产品开发项目;
  2.由建设部下达的科研及新产品开发项目;
  3.建设部直属单位自选的,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科研及新产品开发项目;
  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下达的或自选的,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和全国推广意义的科研及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少数未列入鉴定计划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由成果完成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省建委、建设厅)专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完成单位为建设部直属单位时,由这些单位专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可由原申报部门于当年九月底前向建设部科技发展司申请调整,经批准后可列入下一年度鉴定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按鉴定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对未按鉴定计划完成又未申请调整的项目,其鉴定按未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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