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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8.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五)计算机软件鉴定的内容:
  1.鉴定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3.软件开发及文档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软件的商品化程度;
  5.软件的技术水平;
  6.软件的质量;
  7.软件的应用范围;
  8.是否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9.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10.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除新产品鉴定外,其余均不能对其投入批量生产作出评价;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进行批量生产。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聘请长期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技术开发的有关专家(含曾长期从事过科研、教学、生产、技术开发的现从事科技管理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二)聘请专家的人数一般控制在五至十三人,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一般不聘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当组织鉴定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聘请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十分之一。成果完成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三)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或委托主持自身下达和直接管理的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时,其管理干部不得以同行专家的身份参加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委员会应注意吸收具有不同学术、技术观点的同行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技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审查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
  (二)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提供补充技术文件资料或重复试验。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者,鉴定委员会可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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