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由所有完成单位联合向组织鉴定单位申请鉴定,不得分别申请。
第十六条 凡科技成果鉴定前存在技术、成果权属、完成人员等争议的,需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申请。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与要求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不含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鉴定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等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新产品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样是否准确、完整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有关工艺、工装文件是否可以指导生产;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6.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投入生产的可行性;
7.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