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三)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完成单位在鉴定前两个月按行政隶属关系和项目来源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附件五)一式四份和全套技术资料一式两份。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可由主管部门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组织鉴定。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需经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省建委、建设厅)及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对成果完成单位是建设部直属单位或承担建设部下达项目的其他部委直属单位的,由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并作为颁发鉴定证书、申报成果及评奖的依据。
3.所报送申请鉴定的技术资料:
(1)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鉴定需报送:
A.鉴定大纲;
B.课题合同(任务)书;
C.综合研究报告;
D.论文(附刊载论文的杂志或论文集)及专著;
E.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分析报告及论文和专著被引用情况的说明(附物证材料)。
(2)应用技术(不含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研究成果鉴定需报送:
A.鉴定大纲;
B.课题合同(任务)书;
C.研究总报告;
D.配套报告和资料:分项专题研究报告,国内外技术情况比较资料;有关调研、技术指标测试、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试点工程报告等。
E.应用效果评价报告:综合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报告或测试报告。
(3)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需报送:
A.鉴定大纲;
B.课题合同(任务)书;
C.总体研究报告;
D.配套报告和资料:分项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E.应用效益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