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司主管建设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和主持或视具体情况委托地方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主持建设部门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成果完成单位不得作为鉴定的主持单位。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民主、科学和精简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是指依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设立的国家级和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科技成果,由检测机构出具测试证明,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少数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后作出结论。专业检测机构侧重于客观描述,同行专家则进行全面评价。
检测鉴定主要适用于通过检测能作出结论的新产品及其它应用技术成果。
(二)通讯鉴定:由鉴定委员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函审方式进行审查、评价,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二),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2-3位专家负责汇总函审意见后作出结论。
通讯鉴定主要适用于通过对鉴定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就能作出结论的科学理论、软科学及其它科技成果。
(三)会议鉴定:召开专门鉴定会议,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在以通讯鉴定和检测鉴定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才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主要适用于涉及多个学科或多个技术领域,或需各方面专家讨论、现场演示、考察,并要求参加课题的研究人员答辩的科技成果。
(四)检测鉴定、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在采用以上三种鉴定形式时,鉴定委员须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专家评审意见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家综合评价表》(附件三)、《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表》(附件四)。
《科学技术成果专家综合评价表》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处理,提供给鉴定委员会作为拟定鉴定意见的依据。
《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表》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处理,确定科技成果的建议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