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分关键岗位基本的通用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审定、修订工作由教司负责规划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由我部统一规定的关键岗位资格性岗位培训及其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时间、要求等原则性指导意见及政策规定,由教育司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印制岗位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与企事业管理结合,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司配合。省、地(市)、市级建委主任(厅长)、城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工局、规划局、园林局、环卫局、市政局、公用局等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由教育司负责;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有关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审批和发证问题,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关于干部的继续教育
1.在职干部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综合专业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教育。
2.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工作及政策性措施由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主要依靠各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和地方继续教育基地等负责。
3.部直属单位局处级干部的非专业技术培训,由人事劳资司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关于工人的培训
根据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教育司负责我部归口工种(专业)初、中、高级工等级培训或特殊工种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教学文件的编制、修订、审定及颁发工作、有关业务司局参加指导;主要的特殊工种(专业)的岗位规范,以及部分等级培训、岗位培训教材由教育司负责规划及组织。
五、关于和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培训
1.半年以上的出国进修、培训项目由教育司归口管理。
2.与世界银行经济发展学院(EDI)联合办的有关培训事项仍由教育司归口管理;有关涉外活动的立项审批、谈判联系和办理外事手续等,由国际合作司负责。
3.有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在我国建立培训中心等事宜由教育司会同国际合作司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有关司指导、协助。
4.凡引进国外智力举办的培训班等培训事项由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教育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