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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了   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元(币种:  )。按照合同约定,进口方应预付我公司货物款项   元(币种: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进口方     元(币种: )预收货款(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登记金额   元(币种: ),现特向外汇局申请确认此笔预收货款。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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