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了 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元(币种: )。按照合同约定,进口方应预付我公司货物款项 元(币种: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进口方 元(币种: )预收货款(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登记金额 元(币种: ),现特向外汇局申请确认此笔预收货款。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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