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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建立高校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须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阶段性保密的信息,必须加强管理,在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漏。
  第十九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向考生提供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查询渠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考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信息查询费用。涉及考生权益的信息查询,只向考生本人提供。

六、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发布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及有关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规章;监督、检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招生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设专职人员承担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招生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2.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高校招生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信息管理办法或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指导、监督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执行有关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4.负责组织本地区高校招生信息采集及其质量保障工作;
  5.向社会及时发布本地区有关高校招生信息;为考生提供畅通的信息查询渠道;
  6.及时整理、校验有关招生信息(含数据库),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7.开展高校招生信息管理科研工作和本地区有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是本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须指定专人承担招生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负责本校招生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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