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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建立高校招生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制订校验办法,明确校验程序与责任,严格信息更正的管理流程与审批办法,规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高校招生信息,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上报高校招生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须注明时间、人员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建立健全综合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系统安全、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高校招生信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过程管理与监督,关键岗位须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信息(数据)传输和交接手续,防止信息泄漏和篡改。加强信息(数据)存储与备份管理,关键信息(数据)必须实行异地备份。
  第十四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协调或联合本地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审计和信息安全检查,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加固、设备清查和信息核查。加强互联网监控,及时封堵、查处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打击恶意攻击和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职责设定工作权限,避免越权、违规操作;严格对各类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避免泄漏;加强各类设施(含网络)的管理、关键设备必须有备份;加强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针对高校招生信息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五、信息使用与发布

  第十七条 高校招生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按管理职责和权限使用、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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