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各类招生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信息是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和统计分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及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和前提,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应做到全面、准确、安全、规范、及时。
二、招生信息与信息标准
第四条 高校招生信息由政策信息、院校信息、考生信息、工作信息构成。
政策信息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和高校制订的招生章程等;
院校信息主要包括院校的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计划信息等;
考生信息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诚信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报考志愿信息等;
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录取信息和工作过程中各类汇总、分析、统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考生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高校招生信息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
三、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
第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高校招生信息。
第八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考生相关基础信息采集可延伸到中学或报名点,同时应积极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平台。
第九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须按照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信息采集质量保障体系,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与相关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建立并完善考生信息确认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