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招生信息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通报制度。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岗位明确、责任到人、相互协作、互为监督的招生信息管理模式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信息传输、交接和校验手续,加强信息存储和备份管理,严格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密码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教育部对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招生信息采集、质量控制、信息使用与发布、信息标准执行以及数据报送等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检查和相应的考核通报制度。
(四)建立高考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在考试和录取两个阶段,集中搜集互联网上出现的危害考试安全、招生公正和考生利益的各类有害信息,认真研判,及时上报,对涉及本地区的有害信息和有关涉嫌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做好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巡查处置工作,对涉嫌泄密、诈骗等案件线索,要快侦快办,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信息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信息管理人员切实掌握招生业务、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和各种技术,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队伍。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可行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对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要表彰奖励。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