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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学厅[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要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造假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考生电子档案所含信息的采集方式,加大信息量,以进一步适应和满足高等学校对考生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的需要。
  (二)完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报名、阅卷、录取等招生工作现场安全操作规定。主动协调或联合本省(区、市)公安机关及有关专业机构,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多链路备份等充分的信息传递后备方案,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认证与加密、防攻击防病毒和操作系统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技术,切实提高信息采集、阅卷、录取等关键环节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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