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