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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一式三份,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存档。

公安机关执行戒毒措施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1.本说明中所称戒毒措施法律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并报公安部备案。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公安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
  执行戒毒措施法律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 )强戒决字[ ]第 号”、“×公( )解强戒决字 [ ]第 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禁毒、治安、边防、刑警、出入境管理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禁毒”、 “治”、 “边”、 “刑”、“境”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9.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0.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1.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2.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3.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文书中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地方要加盖有关公安机关的印章。
  14.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5.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6.附卷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日期。
  17.有存根的文书在制作文书时要同时填写存根,存根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投送执行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投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的经办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投送执行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年月日。
  18.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强制戒毒人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成瘾的事实,要写明简要的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则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强制戒毒的原因,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诊断评估结果。
  在“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强制戒毒或者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小括号里填写起止日期。
  办案单位可将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依法送达被决定人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9.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由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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