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
(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武器装备应急动员(含演练)配套建设,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且不宜进行招标;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含);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招投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6]948号)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案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原核准部门(单位)重新核准。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而需相应调整招标方案的,由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在批复建设内容调整方案时一并核准。
第十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