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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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