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建便函[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合理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现就2008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指南》,2008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结合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形势,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好有关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项目申报数量
(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优先支持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工矿、医药、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项目申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原则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项目原则不超过2个。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
包括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以及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申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原则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原则不超过2个。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申报,项目原则不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