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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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