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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黄金表壳、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8〕第13号)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
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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