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点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总局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一名副局长和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办公厅,由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负责。各省区市工商局也都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体制与总局相同或相近。这种体制有利于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作用,发挥办公厅(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发挥工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总局每年都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一项重要内容,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从总局到工商所已普遍实行政务公开,并逐步实现了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一是政务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完善。从早期的侧重于发证发照等“窗口”部位的政务公开,拓展到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案件查处、行政收费等依法应予公开的各项政务全部公开,特别是近年来推进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结果公开,使工商机关的监管执法工作更加透明。二是政务公开形式更加现代化。从传统的“上墙”、“上栏”、“上架”公告,逐步发展到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触摸屏、“网上”公开,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实行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年检等,网上政务取得了重要进展,初步实现了由比较原始向现代化的转变。如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商标信息查询,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好评。三是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规范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内部制约制度和考核惩戒制度,奠定了政务公开法制基础。总之,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这些年是工商系统政务公开由探索到完善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取得了良好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授予总局企业注册局“全国政务公开先进单位”,授予北京市工商局“全国政务公开示范单位”。在省(区、市)工商局推荐的基础上,总局在全系统建立80个政务公开示范点。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对于工商机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贯彻实施《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备工作扎实进行。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许多省、市工商局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向实践学习,向先进学习,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组织力量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经过艰苦努力,目前,江苏、福建、上海、山西、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工商局,大连、长春、哈尔滨、青岛、南京、厦门、武汉、广州、深圳等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已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省、市工商局正在抓紧编制中。这次会上印发了江苏省工商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供大家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