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的通知
(林宣发〔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对全国林改作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林改的社会舆论氛围,我局决定,自2008年7月至年底在全国开展林改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
《意见》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大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及典型经验和显著成效。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及地方媒体的积极性,主动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形成宣传高潮,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改的部署安排、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林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宣传重点
本次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
《意见》的主要内容开展,重点如下:
(一)大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要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着眼,宣传林改对丰富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着眼,宣传林改对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从建设生态文明着眼,宣传林改对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作用;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着眼,宣传林改对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