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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核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各核查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和受检单位联系,私自与受检单位联系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八)监理单位一个核查周期累计警告3次的,应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三个周期累计8次警告的,取消其参与核查监理任务的资格,并在行业内通告。
  (九)核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附录
  附录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略)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承担单位

 

核查区域

 

核查任务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资料情况

比例尺

图幅数

影像类型

数据库

软件类型

文字

报告

汇总统计表

 

 

 

 

 

 

具体工作任务

备注

1

资料检查

 

 

2

数据库质量检查

 

 

3

基本农田核查

 

 

4

面积汇总检核

 

 

5

地类一致性核查

 

 

6

编写内业核查报告

 

 

7

制作疑问图斑分布图

 

 

8

外业实地核查

 

 

9

核查总报告

 

 

10

数据整合入库

 

 

11

其他

 

 

成果提交时间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要求

1. 数据严格按保密制度使用,不得遗失、存留、或转做其他用途,提交成果后及时归还。

2. 具体工作任务栏根据核查任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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