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
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录
一、总则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
三、职责分工
四、工作要求
五、罚则
附录
附录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附录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
附录四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一、总则
(一)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4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核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和核查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分配原则。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