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阅资料,调阅活动计划、安全预案、监控录像等资料,查看要事日记、航海日志、航泊日志、飞行日志等原始记录;
(四)情景再现,运用模拟试验、参数判读、专家论证等手段,排列事故链,动态复原事故经过;
(五)综合分析,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总、梳理掌握的各种证据,作出调查结论;
(六)组织听证,在事故调查终结前,根据需要召开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听证会,陈述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和主要教训,必要时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核实事故调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 完成事故调查的时限通常为:一般事故5天,严重事故10天,重大事故20天,特大事故30天。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事故调查时间的,应当报事故调查组派出单位的首长批准。
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附件。
第八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根据事故涉密程度确定密级,严格管理并及时归档。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分别报至军级和副军区级单位、军区级单位、总部备案。
第二节 善后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故善后处理,应当由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最高指挥员指定有关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十七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八十八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有关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发生事故的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九十一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十一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实施。
第九十三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