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应当派遣专业对口的医疗救护人员,携带足够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第七十二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救援信息。使用非保密的移动通信工具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应当合理调配运输工具,选择最快捷、最安全的交通运输路线(航线、航道)和运输方式。
第七十四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气象水文保障,应当准确预报气象水文信息,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十五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运用监控、监测、搜救、打捞、消防等技术设备,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第七十六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安排急需的经费和物资供应,保障遇险人员、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七条 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应当根据事故类别和处置事故的需要,派遣或者聘请熟悉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七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师级、旅级单位组织调查;
(二)严重事故,通常由副军区级、军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重大事故,通常由军区级单位组织调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总部组织调查。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八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机关负责组织,相关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必要时可以选派或者聘请军队和地方的技术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的人数通常为:一般事故3人,严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二条 事故调查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勘察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组织采集数据、搜集残骸和碎片等残留物;
(二)座谈询问,分别与目击者、部队官兵、有关专家座谈,个别询问事故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