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军级、副军区级、军区级单位,严重事故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总部;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 组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开设应急救援指挥所。应急救援指挥所通常设现场指挥组、伤员救治组、救援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第六十二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六十三条 实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时,应当开辟救援车辆(飞机、直升机、舰艇)专用通道,明确进出危险区的路线(航线、航道),设置调整哨和临时停车场(停机坪、泊位),必要时清理路障、抢修应急道路。
第六十四条 组织实施人员救护,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开设临时救护所救治伤员,就近就便后送、转移伤员。送至地方医疗机构救治的军队伤员,待其脱离生命危险后,再转至军队医疗机构继续救治。
第六十五条 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难以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时,应当立即通过当地省军区系统紧急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实
施救援。
第六十六条 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号,设法与外界联系;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饮水等物资,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员,应当指定专人实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特别是人员伤亡、失踪人员搜救等进展情况。
第二节 应急保障
第六十九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组织应急救援的装备保障,应当为执行救援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救生船、医疗船、救护直升机等装备配齐相关的救护设备和专业救生工具,保持其性能良好、配套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