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重大演习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分析与评价人员素质、科目设置、协同计划、装备性能、炸点显示、射向射界、安全警戒,以及演习地域、海域、空域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对演习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条 弹药销毁以及装备试飞、试航、试验、试用等危险性较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分析与评价任务特点、人员素质、关键环节、装备性能、运载工具、试验平台、保障条件,以及环境、气象等因素对活动安全的影响。
第三节 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安全风险评估由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的单位实施,根据需要可以请求上级机关派遣技术专家协助。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坚持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可以共同分析评估、得出结论;也可以分别评估、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第五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通常按照建立评估组织、确定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分析、作出评估结论、提出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采取技术检测、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方法,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与评价。
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发生概率、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最佳方案等内容。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经过、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
第八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通常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进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级、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检查。
各级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等情况,重点查找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进行专项治理。
第五十七条 安全督察通常采取跟踪督察和定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的全过程,主要实施跟踪督察;对高危作业的场所,主要实施定点督察。
第五十八条 各级应当加强群众性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机制,发动官兵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