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总部负责制定安全规章;
(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军兵种、军区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规章;
(四)军级单位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安全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装备研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重要仓库、重要指挥工程等要害目标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主战飞机必须加装航空管制设备,运输机必须加装防相撞、近地告警等机载设备,主战舰艇必须加装具有避碰功能的设备,涉核装备必须完善防止误操作、防止非授权动用及监测监控的安全控制系统;
(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五)军队内部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七)组织实施高危作业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作业,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人才建设:
(一)总部、军兵种应当建立由核化生、飞行、舰艇、导弹、弹药、交通运输和保密等有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安全专家小组,在本级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参加安全培训、安全分析预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安全专家通常从现役人员中遴选,必要时也可以聘用退休人员;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安全专家在全军范围内执行任务;
(三)从事武器弹药管理、重要仓库保管、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大型洞库维护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从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中选配,并组织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军事目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三)组织重大活动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六章 安全分析预测
第一节 安全分析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部、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级、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