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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A1.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解释
  A1.2.1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
  包括截至评价时点已建成的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用地等。
  A1.2.1.1 住宅用地(A1)
  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71)城镇住宅用地。
  A1.2.1.2 工矿仓储用地(A2)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6)工矿仓储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
  A1.2.1.3 交通运输用地(A3)
  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等。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交通运输用地。
  A1.2.1.3.1 街巷用地(A31)
  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3)街巷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街巷。
  A1.2.1.3.2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A32)
  除街巷用地以外其他的交通运输用地。
  A1.2.1.4 商服用地(A4)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
  A1.2.1.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1.2.1.5.1公园与绿地(A51)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7)公园与绿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园与绿地。
  A1.2.1.5.2 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2)
  除公园与绿地以外其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1.2.1.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A6)
  在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以外,除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以外的其他已建成土地。
  A1.2.2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
  包括截至评价时点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居民点所属的街巷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A1.2.3 不可建设土地(D)
  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自然原因或已形成且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人为原因)而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等。不可建设用地确认时,需要以有关文件或规划为依据,必要时需提交专家论证材料。
  A1.2.3.1 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D1)
  为保证江河湖泊泄洪、滞洪等需要,不能开发建设的土地。
  A1.2.3.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D2)
  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A1.2.3.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D3)
  除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外,经论证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
  A1.2.4 未建成土地(C)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以外的土地。
  A1.2.4.1 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C1)
  已经办理出让或出租、划拨手续,但没有建成竣工的土地。
  A1.2.4.1.1 闲置土地(C11)
  截至评价时点,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的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项目用地。
  A1.2.4.1.1.1 应收回闲置土地(C111)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闲置两年以上,应收回的项目用地。
  A1.2.4.1.1.2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C112)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
  A1.2.4.1.2 其他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 (C12)
  截至评价时点,除闲置土地外其他的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
  A1.2.4.2 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C2)
  已经办理征地手续,并已经达到供地条件,但尚未办理划拨和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
  A1.2.4.3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C3)
  未建成土地中尚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A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及解释

  A2.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表A2)
  表A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Ⅱ)--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

一类

二类

三类

类别

编码

类别

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

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

名称

E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E1

划拨土地

-

-

E2

有偿使用土地

E21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E2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F

尚可供应土地

F1

尚可划拨土地

-

-

F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F21

尚可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

F22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G

不可供应土地

-

-

-

-


  A2.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解释
  A2.2.1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E)
  通过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A2.2.1.1 划拨土地(E1)
  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划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
  A2.2.1.2 有偿使用土地(E2)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2.2.1.2.1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E21)
  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土地。
  A2.2.1.2.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E22)
  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到期、但尚未进行处置的土地。
  A2.2.2 尚可供应土地(F)
  在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外,按照规划要求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未建成土地中的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A2.2.2.1 尚可划拨土地(F1)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
  A2.2.2.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F2)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土地。包括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2.2.2.2.1 尚可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F21)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且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
  A2.2.2.2.2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F22)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且规划用途为除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土地。
  A2.2.3 不可供应土地(G)
  按照规划要求不可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对应不可建设土地(C)。

A3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及解释

  A3.1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A3)
  表A3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

一类

二类

类别

编码

类别

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

名称

H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A3.2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解释
  A3.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之和。
  A3.2.1.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1)
  宗地完全为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用地。
  A3.2.1.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2)
  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或非产业用途混合使用的土地。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的程序

B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的程序

  B1.1 依照本规程3.2.1条款评价对象定义,在工作底图上划定评价范围。
  B1.2 明确评价范围内的不可建设土地范围、面积,并收集确认依据。
  B1.3 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B1.4 明确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范围和面积。
  B1.5 明确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尚可供应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B1.5.1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建设情况应区分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
  B1.5.1.1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地籍资料或者土地管理相关资料,确定土地各利用类型的位置、范围、土地面积、权属、土地用途等。
  B1.5.1.2 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应区分出闲置土地,其中闲置土地应区分出应收回闲置土地。
  B1.5.2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土地供应方式应区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
  B1.5.2.1 明确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土地面积、权属、供地时间、土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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