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评价时点所在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评价工作中需要评价时点所在年份之前数据的,一般以相应年份国家统一调查时点数据、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为准。
3.5.4.2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依照评价对象划定的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3.5.4.3 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3.5.4.4 鼓励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3.6 评价成果
3.6.1 评价成果包括评价报告、成果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3.6.2 评价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及E00格式、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4 准备工作
4.1 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4.1.1 工作组织准备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应编写工作任务书,依照有关程序确认后实施。
4.1.2 工作任务书内容
工作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评价范围;
b)评价任务与内容;
c)评价技术思路;
d)工作进度安排;
e)预期成果;
f)经费预算;
g)工作组织与人员安排。
4.2 基础工作资料的准备
4.2.1 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本规程附录C、F、G 准备工作表格。
4.2.2 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依照本规程8.2.1条款的要求,准备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对象、能够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用地调查应按照工作任务书的任务内容,开展资料收集、表格填报、实地调查及相关整理分析工作。
5.1.2 应根据评价需要,收集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等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统计年鉴或报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
5.1.3 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填报相应表格(详见本规程附录C),填报的数据口径应符合本规程3.5.4条款和附录A的要求。有关填报数据结果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1.4 用地调查应采取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调查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效益及管理情况。调查方法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访谈问卷等多种形式。
5.1.5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汇总、整理分析和校核工作。
5.2 调查内容
5.2.1 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类型、成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土地总面积、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5.2.2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5.2.2.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5.2.2.2 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表A1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类型分类,对已建成土地、未建成土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用地情况开展调查。
a)已建成土地分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明确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土地面积、权属、土地用途等,以及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土地面积等。
b)明确未建成土地的位置、范围、土地面积、供地状况、规划用途和开发状况等,以及其中应收回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和土地面积。
c)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的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等的确认依据、用地范围和土地面积。
5.2.2.3 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表A2的开发区土地供应方式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用地情况开展调查。
a)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土地位置、范围、土地面积、权属、供地时间、土地用途等,以及其中已到期但未处置的有偿使用土地的相关情况。
b)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用地位置、范围、土地面积和规划用途等。
c)不可供应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类型分类中的不可建设用地。
5.2.2.4 针对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用地位置、范围、规模,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等开展调查,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表A3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汇总用地状况数据。
5.2.2.5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依照本规程附录B的相关程序要求开展。
5.2.3 用地效益调查
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调查所涉及的工业企业,其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5.2.4 管理绩效调查
5.2.4.1 管理绩效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成效开展调查。
5.2.4.2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开发区建区以来累计已到期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累计闲置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以及至评价时点应收回闲置土地等情况开展调查。
5.2.4.3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
主要针对开发区建区以来累计有偿使用土地面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其中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开展调查。
5.2.5 典型工业企业调查
5.2.5.1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开展调查。
5.2.5.2 典型工业企业的选取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a)选取当年销售收入或工业产值最高的至少10家企业;
b)按照开发区的主导产业,每个产业类型中选取销售收入或工业产值最高的至少2~3家企业。
5.2.6 土地供应与保障情况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尚可供应土地中的尚可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等开展调查。
5.2.7 其他调查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6.1 指标确定与计算
6.1.1 指标确定
6.1.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见表1)。
表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
| 子目标
| 指标
| 说明
|
土地利用
状况(A)
| 土地开发程度(A1)
| 土地开发率(A11)
| 截至评价时点
|
土地供应率(A12)
| 截至评价时点
|
土地建成率(A13)
| 截至评价时点
|
用地结构状况(A2)
| 工业用地率(A21)
| 截至评价时点
|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
| 截至评价时点
|
土地利用强度(A3)
| 综合容积率(A31)
| 截至评价时点
|
建筑密度(A32)
| 截至评价时点
|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 截至评价时点
|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A34)
| 截至评价时点
|
用地效益(B)
|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
|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 取历年累计值
|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 截至评价时点
|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
| 截至评价时点
|
管理绩效(C)
|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
|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 截至评价时点
|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 截至评价时点
|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
| 土地有偿使用率(C21)
| 截至评价时点
|
土地招拍挂率(C22)
| 2002年7月1日至评价时点
|
6.1.1.2 在本规程6.1.1.1条款的评价指标中,除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两项指标外,均为各类开发区评价的必选指标。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两项指标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的必选指标,其他类型开发区评价的备选指标。
6.1.1.3 评价指标定义见本规程附录D。
6.1.2 指标计算
6.1.2.1 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结合用地调查和指标确定开展。
6.1.2.2 在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子目标的有关指标现状值计算中,若评价时点不存在有偿使用且已到期未处置的项目用地、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6.2 指标权重确定
6.2.1 权重确定原则
6.2.1.1 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6.2.1.2 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应为1。
6.2.1.3 评价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要求。
6.2.2 权重确定方法
6.2.2.1 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特尔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指标权重结果应填入本规程附录F的表F1中。
6.2.2.2 特尔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
(1)(略)
式中: --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
--专家j对于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
n --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a)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总数为10~40人;
b)打分应根据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c)从第二轮起,打分必须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d)打分一般进行2~3轮。
6.2.2.3 因素成对比较法
通过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相对重要性两两比较、赋值,计算权重值。
实施要求:
a)比较结果要符合A指标大于B指标,B指标大于C指标,A指标也大于C指标的关系;
b)指标的赋值应在0~1之间,且两两比较的指标赋值之和等于1。
6.2.2.4 层次分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相对重要性进行判断,组成判断矩阵,计算权重值。
实施要求:判断矩阵必须通过一致性检验。
6.3 指标理想值确定
6.3.1 理想值确定原则
6.3.1.1 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