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部决定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开发区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开发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省(区、市)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经费。
三、技术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要严格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执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技术指导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单位承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底报部。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五、评价成果应用与更新
各级各类开发区扩区、升级的用地审核必须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经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审核依据。省级开发区评价结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作为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方向和政策措施。经评价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由相关省(区、市)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技术指导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左玉强 010-66562857 13683517655 zuoyq5@163.com
苏 航 010-66562968 13810311753 suhang1983@126.com
王菲菲 010-66562950 13488856761 feifei0242_cn@hotmail.com
附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试行)
2008年 月 日发布 2008年 月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3.1 评价目的
3.2 评价对象
3.3 评价原则
3.4 评价工作体系
3.5 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
3.6 评价成果
4 准备工作
4.1 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4.2 基础工作资料的准备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5.1 一般规定
5.2 调查内容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6.1 指标确定与计算
6.2 指标权重确定
6.3 指标理想值确定
6.4 指标标准化
6.5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
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7.1 潜力测算程序
7.2 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构成
7.3 扩展潜力测算
7.4 结构潜力测算
7.5 强度潜力测算
7.6 管理潜力测算
7.7 尚可供地年数测算
8 成果编制
8.1 评价报告编制
8.2 成果图件编制
8.3 基础资料汇编与数据库
9 成果验收、应用与更新
9.1 成果验收与存档
9.2 成果应用与更新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解释
A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及解释
A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及解释
A3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及解释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的程序
B1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的程序
B2 管理绩效调查的程序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表C1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
表C2 开发区用地审批情况调查表
表C3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I)--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
表C4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II)--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
表C5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统计表
表C6 开发区建筑工程状况统计表
表C7 开发区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处置情况统计表
表C8 开发区有偿使用土地到期及处置情况调查表
表C9 开发区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调查表
表C10 开发区应收回闲置土地调查表
表C11 开发区土地市场化供应情况统计表
表C12 开发区典型工业企业情况调查表
附录D(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定义
D1 一般要求
D2 土地利用状况指标定义及要求
D3 用地效益指标定义及要求
D4 管理绩效指标定义及要求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附录F(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结果汇总
表F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权重表
表F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
附录G(标准的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表G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测算表
表G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结构潜力测算表
表G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强度潜力测算表
表G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测算表
表G5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汇总表
附录H(标准的附录)
技术报告和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编制内容说明
H1 技术报告编制内容说明
H2 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编制内容说明
附录I(标准的附录)
成果图编制说明
I1 成果图编制内容要求
I2 图廓整饰
I3 成果图图例
前 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实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动态监控,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略)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经合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相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 总则
3.1 评价目的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是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旨在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2 评价对象
3.2.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对象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全部土地。
3.2.2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开展针对特定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3.3 评价原则
3.3.1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全面考察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多方面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测算集约利用潜力。
3.3.2 主导性原则
评价指标设定应体现影响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主导因素。
3.3.3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反映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3.3.4 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时空差异,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3.3.5 点面结合原则
评价工作应在整体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典型样点开展深入分析。
3.4 评价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分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3.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开展基础调查,进行汇总分析,掌握用地情况,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的过程。
3.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通过基础调查研究,依据有关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确定相应理想值,计算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3.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进行测算,推算开发区用地潜力规模和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3.5 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
3.5.1 工作程序
a)准备工作;
b)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c)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d)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e)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存档与备案;
g)成果应用与更新。
3.5.2 技术步骤
a)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b)确定评价指标,计算其现状值;
c)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d)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e)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f)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g)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
h)编制相关成果。
3.5.3 技术方法
3.5.3.1 评价方法应以定量评价为主,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
3.5.3.2 用地调查应采用实地调查与空间影像判识相结合的方法。
3.5.3.3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可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3.5.3.4 潜力测算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目标逼近法等。
3.5.4 技术约定
3.5.4.1 评价工作应设定评价时点。对应数据可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
a)评价时点数据;
b)国家统一调查时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