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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4、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二、各证监局应当依据审核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前期指导,完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制作并保存初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一、二)。
  三、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
  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证券法》第15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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