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
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增资扩股工作机制。一是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规划增资资金用途,合理拟定增资价格,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二是对增资股东的推荐和筛选、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增资股东尽职调查。除专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做好对增资股东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承诺经过尽职调查,增资股东符合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资格条件。
3、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