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