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