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
《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