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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附件6: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了解客户行为,提示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了解客户,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解客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了解客户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服务错配而导致的客户投诉风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了解客户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风险进行评价的制度;
  (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制度;
  (三)资产管理产品、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证券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产品、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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