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量身定制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所蕴含的一些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
五、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证券公司共同制定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八、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附件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提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提示投资者了解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投资者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投资品种、特定投资组合设计等所蕴含的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
五、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七、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