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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说明委托人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参与的时间、方式、价格、金额限制、程序、最终确认、参与费率及参与份额的计算等事项。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返还方式)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 资产总值
  (二) 资产净值
  (三) 单位净值
  (四) 估值目的
  (五) 估值对象
  (六) 估值日
  (七) 估值方法
  (八) 估值程序
  (九) 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十二、费用支出
  说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及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说明不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十三、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二) 收益分配原则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方式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一)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二) 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予以说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说明书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说明。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七、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十、特别说明
  说明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委托人认真阅读。

  附件4: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提示投资者了解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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