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附件3: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一、重要提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定义与释义
  说明书应对所使用专业术语、特定词汇作出明确、清晰的定义、解释。
  三、集合计划介绍
  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二) 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三)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四) 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五) 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 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方式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四、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一) 管理人简介
  (二) 托管人简介
  (三) 代理推广机构简介
  五、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